新    疆    和    田    玉    行    业    协    会
HE TIAN YU TRAD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新疆和田玉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新疆和田玉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tian yu Trad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新疆和田玉行业的科研、教学、生产加工、制造和商业贸易企业单位、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会作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和田玉界同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推动新疆和田玉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双向服务”,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开展行业调研及规划、科学研究,市场调查,商贸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和技术交流、珠宝展览、检测评估和咨询服务。为推动和传承中国和田玉及华夏玉文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处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1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和田玉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和田玉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和田玉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和田玉业服务的职能;二是和田玉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和田玉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业发展前景的规划和设想,编制本行业的经济技术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田玉有关原料和产品的等级标准、和田玉加工和定价规范等,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和田玉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和田玉采集、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和田玉业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和田玉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三)沟通政府与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代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对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有关 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职业道德、操守水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合作,平等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新疆和田玉业的竞争力与影响力;

   (六)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提供各项服务。组织、承办专业和田玉展览会,建设大型交易平台,提高本行业的知名度及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七)参与行业有关采集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 协助政府加强对和田玉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区和田玉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九)开展和田玉科学技术研究、设计、检测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提升全行业核心技术竞争力;

   (十)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和田玉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十一)帮助企业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组织会员进行有关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准,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十二)发展与国内外珠宝界团体、院校、科研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协助企业建立海内外联系渠道,宣传、推广本行业产品,促进本行业的外向型发展;不定期举办国内外和田玉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三)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和田玉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建立和田玉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国和田玉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办好和田玉专业刊物,编辑出版和田玉方面的刊物资料,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弘扬和田玉文化,宣传政府对和田玉行业的政策;

   (十四)协助和田玉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和田玉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和田玉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团结奋斗、务实创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双向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意识;

   (十七)承办好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和田玉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和田玉——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争议处理委员会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